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王国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1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韩乐玲。被告王国权,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被告王国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被告王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克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