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隗德喜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隗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625号罪犯隗德喜,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章丘市水寨镇隗家村南大街**号,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济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隗德喜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调查了解,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隗德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隗德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隗德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另查明,案发后,罪犯隗德喜退还了部分脏款。因需偿还被害人款项,依被害人申请,2012年4月19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章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对隗德喜两处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1月7日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同意隗德喜假释。本院认为,罪犯隗德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隗德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