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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永久诉王雄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久,王雄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永久,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周广利,男,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代为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雄,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久诉被告王雄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永久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