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穆永成与穆敬龙、孟现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敬龙,穆永成,孟现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2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敬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永成,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孟现兰,农民。上诉人穆敬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宋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根据当事人穆敬龙在二审中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即丰县孙楼镇穆楼村穆楼东组,以法院专递方式(EMS1017907083911)向其发送了开庭传票。经查,向穆敬龙发送的特快专递邮件已于2014年12月27日11:00由其穆敬龙本人签收。后通过穆敬龙预留的手机号码131××××6193联系穆敬龙,该号码手机无人接听。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穆敬龙送达开庭传票为有效送达。上诉人穆敬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穆敬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由穆敬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周向前代理审判员 厉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