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56号原告钟某,��,生于1986年7月1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31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