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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56号原告钟某,��,生于1986年7月1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31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钟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