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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泽武与黄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武,黄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武,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湘乡市人,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黄朝晖,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武与被执行人黄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生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