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宁瑜与尹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吴宁瑜,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嵩,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宁瑜诉被告尹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宁瑜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宁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宁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9.25元,由原告吴宁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