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进条与于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条,于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王进条,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于振忠,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条与被告于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进条于2015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条撤回对被告于振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条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