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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进条与于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条,于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王进条,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于振忠,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条与被告于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进条于2015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条撤回对被告于振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条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