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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王长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王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8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王长乐。王建国与王长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长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长乐支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13146元(该利息算至2014年8月11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2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长乐有房屋一套,现正在我院另案处理之中,申请人王建国申请本院在该房屋处分以后将剩余款项优先支付给本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长乐在另案执行完毕后剩余的款项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13146元(该利息算至2014年8月11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