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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卜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