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卜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