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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梁措云、陈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措云,陈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措云,曾用名梁楚荣,无业。曾因抢夺于2008年8月1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慧,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8月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2月2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措云、陈慧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措云、陈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梁措云、陈慧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桃花庄村吴江新成木业公司,采用翻墙入室、撬保险柜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的现金人民币110元、总价值人民币130500余元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黄金戒指、钻戒、黄金挂件等物品及纪念币1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除价值4460元的黄金戒指以外的其他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措云、陈慧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措云、陈慧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慧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措云、陈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俞某、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发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登记表、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措云、陈慧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措云、陈慧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措云、陈慧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大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梁措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措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依法扣押的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沈某。四、责令被告人梁措云、陈慧退赔尚未被追回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八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沈某。五、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撬棒三根、钢管三根、起子一把、小锥子一个、自制钥匙一把、锡纸条一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军红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