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宁夏大有电器有限公司、何儒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大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安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宁夏大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儒佩。申请人宁夏大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出具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伍月贰拾叁日、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贰拾日、出票人为安吉县惠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收款人为安吉县硕强五金加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大有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琴芳代理审判员 苏 娈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