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故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顾秀华与杨文仲、宛俊连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华,杨文仲、宛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顾秀华。被执行人:杨文仲、宛俊连。申请执行人顾秀华与被执行人杨文仲、宛俊连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制作的(2013)衡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秀华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331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文仲、宛俊连交纳23316元,已交还给申请执行人23316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2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207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