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国礼与莫红、莫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礼,莫红,莫栋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77号原告黄国礼,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谢小青,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红,曾用名莫洪洋,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莫栋富,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国礼诉被告莫红、莫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3日通过银行将10万元汇入被告莫红提供的莫栋富的账户内。原告向被告催讨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催款不着,并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莫红欠原告黄国礼人民币1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二、原告黄国礼放弃对被告莫栋富的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莫红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观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