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院。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第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某某镇某某商场门口撬开范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豪爵”牌摩托车电门锁,并开往惠来县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销赃。被告人郭某某返回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某某镇某某商场门口,采用撬锁的方法,窃取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豪爵”牌摩托车。窃后,将赃车开往惠来县以人民币4000元销赃。当晚被告人郭某某返回时被失主及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于2014年8月24日晚22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接群众扭送一名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审查,被告人郭某某供认在某某镇某某商场门口盗窃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的事实。公安机关次日予以立案。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某某镇某某大道某某商场门口,经现场勘查,未发现遗留物品。绘制现场图一张、照片1张。3.陆丰市公安局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提取录像资料U盘一个(老远图商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盗窃作案过程。4.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没有发现犯罪前科记录。5.证人蔡某江证言,2014年8月24日晚上21时许,我们商店门口有顾客丢失摩托车,我就去查监控,后在监控中发现偷车的人,我就开摩托车四处查看,后发现那个偷摩托车的男子,于是我就边跟踪边打电话告知失主,最后将那个盗摩托车的人抓住,后群众也参加抓捕。将那个偷摩托车的人送到公安机关。经对一组混合相片(12张)进行辨认,指认6号相片(郭某某)就是偷车的人。6.失主范某某陈述,我的摩托车是一辆橙白色相间“豪爵”女子摩托车,去年年底买的,价值人民币6700元。昨晚9时许,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某镇某某商场门口,过一会儿出来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故来报警。24日晚上我接到某某商场老板通知,说那个偷车的人在某小学后门的地方,当时我已在商场看监控,知道是谁偷我的车,但我到达那里时,那个偷我摩托车的男子已经躺在地上,周围有围观的群众。并报警了。经对一组混合相片(12张)进行辨认,指认12号相片(郭某某)是偷走其摩托车的人。7.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4年8月24日晚上9时许,因我口袋没钱,便四处物色作案对象,当我到某某商场门口那里发现停放许多摩托车,我就趁人没注意,用随身的摩托车锁匙去开停放在那里的一辆橙白色相间的女式“豪爵”摩托车的电门锁,然后将摩托车开至惠来县某家维修店,卖给一个叫“阿某”的��子,拿了人民币4000元后我就坐摩托车返回,之后被群众发现并将我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1、盗窃一次,数额较大;2、坦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安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泽辉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