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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029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韩玉江,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韩玉江、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1月26日生长子李某甲,于2010年7月21日生次子李某乙,孩子自幼一直有原告喂养长大。由于被告在开办板厂的过程中,思想发生变化,涉嫌喜新厌旧,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未果,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并于2013年9月外出打工。2014年原告曾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人说和原告撤诉,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与她人保持联系,互发暧昧短信,原告发现后质问被告,被告把手机摔坏并殴打原告。目前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次子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2014)临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经人说和原告撤诉,但是自原告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和好,并且矛盾进一步激化,无奈之下原告再次诉请离婚。3、被告2014年5月5日签名摁印的保证书一份,说明原被告婚后闹婚姻纠纷,曾经人说和,如果再次起诉,孩子各自自行抚养一个,并且由被告承担家中一切债务。4、临清市康庄镇高堆村委会于14年12月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说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李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对结婚证复印件、(2014)临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2014年5月5日签名摁印的保证书无异议,但对临清市康庄镇高堆村委会的证明有异议,被告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明相关事实。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1月26日生长子李某甲,于2010年7月21日生次子李某乙,现两个孩子都随被告生活。婚后原告因被告与她人存在暧昧关系而与被告多次生气吵架,且在于被告发生争吵时,被告打过原告。原告由于与被告生气于2013年9月份外出打工,2014年春节期间回家过春节,节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家。2014年4月1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人说和,被告在保证书上签名摁印后原告撤回了起诉。2014年6月24日原告再次因被告与她人联系而生气吵架,之后便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4)临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签名摁印的保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在案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信。庭审中,原告称如果判决离婚,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原告将婚前嫁妆和个人应分得的家庭财产全部留给孩子作为抚养费。被告称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养育了两个儿子,双方应该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为盼。虽然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的过错发生过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未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建立起原来的这个家庭及多年的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夫妻之间的矛盾,相互包容,相互尊重,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两人的关系应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雪岩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