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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2014)长县民初字4361号喻某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军,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喻某军。被告戴某。原告喻某军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戴思琪由原告抚养。被告答辩要点:被告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10月,喻某军与戴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3日,双方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喻某军将户口迁至戴某家,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2011年5月2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戴某琪。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上的差异,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加之喻某军作为导游,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需要经常带团去国外,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夫妻间产生了隔阂。喻某军责怪戴某在家打牌,没有带好小孩,导致小孩受伤。戴某则认为喻某军不向家里交生活费,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双方间的纠纷经长沙县金井镇金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喻某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喻某军与被告戴某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加之沟通不够,为此产生了矛盾。但是除此外,夫妻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以后多关心体贴对方,加强沟通交流,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喻某军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喻某军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喻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湘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