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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辛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无业。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10时30分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新百广场二楼翰林玉雕专卖店,被告人辛某以挑选首饰为由,趁柜台服务员段某、陈某不备,盗窃标价为288000元的吉祥如意翡翠挂件一枚(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700元)。服务员发现被盗后报警,2014年9月10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辛某,当场将其控制后带回公安机关讯问,辛某对其在新百广场二楼翰林玉盗窃翡翠玉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辛某将赃物退还,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段某、陈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现场指认照片及赃物照片,录像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石价刑结字(2014)0711号)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物退还,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