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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渭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计某诉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X,张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31号原告计X,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理人眭X(系被告张X之母亲),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计X与被告张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计X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计X承担。审判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