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小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静某诉陈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某,陈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小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李静某被告陈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某诉被告陈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静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