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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02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玉,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 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