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商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2991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丁继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盼盼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祥华。原告宁波市江东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江东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市江东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6,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