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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严欢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欢,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严欢,女,1992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石伟、郭怀丹,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斌,男,1967年10月9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受理原告严欢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欢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