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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满城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国网河北满城县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4号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北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爱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北满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满城县。法定代表人孙增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满城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北满城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泊舟审 判 员  李会君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