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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董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虽离家出走未到庭,但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起诉时,与被告分居时间不足两年,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