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催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常州高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小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高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催字第114号申请人常州高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园沟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龙,经理。申请人常州高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130005133750900,票面金额163905元,出票人梁山通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梁山联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付款行济宁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高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