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民港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港初字第239号原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