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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民港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港初字第239号原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