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松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宝杰与被告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杰,王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郑宝杰,女,1969年2月7日生,农民,住义县七里河镇。被告王帆,女,汉族,农民,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杰与被告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宝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郑宝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鞠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