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和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初在黄埠镇打工相识,认识不久后同居。2005年5月10日,双方生育长子陈某涛,2007年1月30日在惠东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一男一女,次子陈某(2008年9月3日出生)、长女陈某曼(2010年2月26日出生)。自2012年8月开始,双方因生意及家庭琐事经常引发吵架。被告处事不顺,故意引起争端,由此双方出现矛盾,并且分居达两年之久。另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创制财产,只有共同债务,原告愿意主动承担。由于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双方性格不和,草率结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由原告抚养次子陈某、长女陈某曼,被告抚养长子陈某涛,各自承担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答辩称:答辩人不承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是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的,婚后感情也很好。1、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后,出双入对,感情很好。答辩人一直在原告身边帮他打理生意,勤俭持家。2、原告在诉状中称“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意、家庭生活琐事,被告无意挑起争端,双方性格不合,草率结婚”是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3、婚后因为家境贫穷,双方都是勤勤恳恳工作,有商有量。答辩人对家里的老人尽心尽责照顾,家里的老人对答辩人也视如已出,没有任何纠纷。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是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离婚。答辩人有信心、有决心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原告和第三者断绝来往,我也愿意改变自己。如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一头钻进死胡同,答辩人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同意离婚,但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答辩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辩人请求的公正判决。具体要求:三个小孩暂时由原告抚养,答辩人愿意支付相对的抚养费。暂由原告抚养的理由在庭审时详细陈述。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田围创业街15巷2号两间三层的房屋、东风日产轩逸娇车一辆,全部证件都由原告控制。因离婚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夫妻共同财产都归答辩人。请求原告给予答辩人10年的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0万元。三、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并育有三个幼子,需要双方抚养,答辩人不同意离婚。1、原告为了离婚而达到和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在诉讼中处处捏造事实。2、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夫妻关系矛盾因原告的原因所致。3、原告对婚姻不忠,在与答辩人有合法夫妻关系期间又与黎某群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原告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因生意失败,欠下20万元的债务。答辩人在知情的情况还是选择与原告共同承担并结婚,对原告不离不弃。在刚生了孩子二个月后就承担养家糊口的重任,家里的一切开支都是由答辩人去维持。一边做一些小的加工行业,一边还不断做原告的心理疏导,帮助他走出阴影,让他重新站起来。与原告说的草率结婚、性格不合是不符的,答辩人与原告经过风雨,同XX走到今天。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都很好,都是一起上班和一起下班的,早起晚归,同心协力,很快家里的条件就改善了,买车、买房了。朋友也多了,应酬也多了。原告每天都喝酒到半夜才回家。2011年冬天,原告认识了广东省汕尾市梅陇镇黎某群女子后,因为她年轻美貌又是风花女子,很快就被她吸引的鬼迷心窍。原告不但对我语言辱骂,且对孩子也是没有关心过问,争吵也越来越多。原告与黎某群重组了家庭,肯定要花很多钱,所以外面欠了很多钱。答辩人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总认为原告还是原来那样,以致原告变本加厉,买了房子也不肯搬来住,就跟黎某群在外面租房住,并在外面一直诽谤答辩人不在家睡。本来答辩人为了这个付出很多血汗的家庭选择息事宁人,也相信原告只是暂时头热,一时迷恋,假以时日就会回归家庭,也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三个幼儿,想给孩子完整的家成长。可万万没想到原告弃曾经患难XX的答辩人不顾,孩子有没有幸福不顾,为了一已私欲,用离婚来达到目的,挑战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威严。4、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诉讼费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坚决不同意。5、原告在有合法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有孩子,这期间的所有外债答辩人概不承认和不负责。四、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尽量化解我们之间的矛盾,帮助我们孩子,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自由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一子陈某涛(2005年5月10日出生)。2007年1月30日,原、被告自愿到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育次子陈某(2008年9月3日出生),女儿陈某曼(2010年2月26日出生)。现长子陈某涛在惠东县吉隆实验小学读书,次子陈某和女儿陈某曼在惠东县黄埠中心幼儿园读书。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2014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另查,2013年3月12日,被告刘某某与案外人林新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林新兴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田围新村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0)字第132312**号]以2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刘某某,并办理了《公证书》,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再查,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原告陈某某的名义购买一辆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粤LU27**。原告称该车已变卖,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此外,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贵盛鞋厂总欠各供应商货款》、《借条》,主张经营鞋厂所欠债务共422550元。被告对借款表示不清楚,不认可,并认为鞋厂欠货款这么多不真实,不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房地产转让协议》、《公证书》、协议、国土证、房产证、《贵盛鞋厂总欠各供应商货款》、《借条》、《借款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双方自由恋爱且自愿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已有10年,并生育了三个子女,证明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和包容,多点关心和体贴,珍惜婚姻和家庭,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广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科丰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