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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桂玲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桂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刑执字第935号 罪犯刘桂玲,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住山东省临沂市,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沂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桂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经本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员王晶、郭作花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女子监狱王晓丽、杨崇琛,罪犯刘桂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桂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刘桂玲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刘桂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桂玲报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刘桂玲亦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桂玲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服刑期间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现已服刑七年六月余,剩余刑期二年一月余,案发后赃款全部退缴。罪犯刘桂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3年1月,考核得分计41.2分,兑现记功1次;至2014年7月,考核得分计41.05分,兑现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社区矫正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于2014年10月28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刘桂玲适合在我辖区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桂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桂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桂 审 判 员  刘建平 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