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学健与赵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2号申请人刘学健,农民。被申请人赵静,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利伟,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刘学健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刘学健于2015年1月12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5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学健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