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顺、张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顺,张瑞萍,青铜峡市农业生产设施流转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顺,男,1966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瑞萍,女,1966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农业生产设施流转服务中心,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刘学文,该服务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顺、张瑞萍、青铜峡市农业生产设施流转服务中心(2013)青民商初字第1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864元、申请费663元。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