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舒志刚与刘宪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舒某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1)槐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