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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芝平与青岛盛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平,青岛盛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王芝平。委托代理人陈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盛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平与被告青岛盛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王芝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芝平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纪仁峰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