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蔡莹与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莹;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蔡莹。委托代理人张朝理。被告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礼彬。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道鹏。原告蔡莹与被告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2月28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817元。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译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