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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谷秀全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秀全,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6号原告谷秀全,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秀全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秀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秀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秀全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