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谷秀全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秀全,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6号原告谷秀全,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秀全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秀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秀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秀全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