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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广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广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陶伟杰,陆小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8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慈溪广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伟杰。被执行人: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赟。被执行人:陶伟杰。被执行人:陆小浓。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274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广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陶伟杰、陆小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广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陶伟杰、陆小浓尚欠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375164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615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