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1号原告: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春雷。委托代理人:范佳。被告: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任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浙江九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