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荆秀丽与邹立波、王秋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秀丽,邹立波,王秋航,李兆书,王丙英,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878-2号原告荆秀丽。委托代理人梁文海。被告邹立波。被告王秋航。被告李兆书。被告王丙英。被告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山东头临港高端产业示范园全顺路7号。法定代表人邹立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作刚。被告山东天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秀丽与被告邹立波、王秋航、李兆书、王丙英、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确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玉波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唐德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