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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那仁图娅诉被告斯琴巴图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仁图娅,斯琴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那仁图娅,女,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斯琴巴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那仁图娅诉被告斯琴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仁图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琴巴图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那仁图娅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4000元,给我出具借据一枚,并保证于2014年4月15日前还清。2014年5月31日,被告又向我借款10000元,给我出具借据一枚,并保证于2014年6月20日前还清,如按期不还被告负一切后果。以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并不接电话,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斯琴巴图未进行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斯琴巴图从原告那仁图娅处借款4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15日前偿还。2014年5月31日,被告斯琴巴图从原告那仁图娅处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前偿还。被告斯琴巴图至今未偿还原告两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2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斯琴巴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那仁图娅要求被告斯琴巴图偿还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斯琴巴图偿还原告那仁图娅欠款1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斯琴巴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斯琴巴图承担。公告送达费560元,由被告斯琴巴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德 力 海审 判 员 特木尔巴根人民陪审员 郭 向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志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