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玲,董事长。被告: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忠。原告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安徽利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广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