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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宇飞申请执行李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宇飞;李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郑宇飞,女,1985年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被执行人李林梅,女,1988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李林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李林梅无经济来源,与杨俊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林梅无履行判决能力,而杨俊峰与被执行人李林梅系夫妻关系,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林梅应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郑宇飞的赔偿款241614.85元由杨俊峰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向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