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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唐宏平与吴俊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平,吴俊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唐宏平。被告吴俊贵。原告唐宏平诉被告吴俊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元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俊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宏平诉称:2010年5月,被告承包了柘皋镇冷库的模板制作,后将该工程以包清工形式发包给原告。同年底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工程款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给付了部分欠款。截止2014年元月29日,被告差欠原告工程款12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仅付款2000元。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被告吴俊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宏平为被告吴俊贵加工模板,截止2014年元月29日,被告吴俊贵差欠原告唐宏平加工费12000元,由被告吴俊贵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并承诺2014年2月16日前付款6000元,余款年内付清。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俊贵偿还2000元,下欠10000元未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在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唐宏平与被告吴俊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差欠原告加工费应及时按照约定偿还,被告未付实属无理。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俊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唐宏平加工费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俊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