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敬行锡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9号罪犯敬行锡,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1996)绵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敬行锡犯故意杀人罪,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免予被告人敬行锡民事赔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0月11日以(1999)川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1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1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本院于2004年7月23日以(2004)南中法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月12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87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7月17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敬行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10分,月均3.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敬行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敬行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