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翠沂诉被告何汝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沂,何汝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黄翠沂,女,1976年1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桂才,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汝轩,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沂诉被告何汝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沂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汝轩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翠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汝轩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黄翠沂负担。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周文俊审判员黄绮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嘉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