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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历福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福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历福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历福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为568.5元,由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 永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