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维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