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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维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