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树防与迟桂锡、娄素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防,迟桂锡,娄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迟桂锡,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娄素君,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防与被执行人迟桂锡、娄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胶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法直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