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薛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昊与苗安晨、林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苗安晨,林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吴昊。被执行人:苗安晨。被执行人���林会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苗安晨、林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1日审结。该案(2011)薛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苗安晨、林会平位于薛城八一小区3号楼X单元5层西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