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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薛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昊与苗安晨、林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苗安晨,林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吴昊。被执行人:苗安晨。被执行人���林会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苗安晨、林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1日审结。该案(2011)薛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苗安晨、林会平位于薛城八一小区3号楼X单元5层西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