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30号原告:胡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吴斌斌。被告:翁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温宇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