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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30号原告:胡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吴斌斌。被告:翁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温宇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